免费行李额
国内航班 头等舱 | 公务舱 | 经济舱 | 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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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儿童旅客等同成人免费行李额; 2、婴儿旅客允许免费携带一辆折叠式的婴儿推车; 3、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
国际或地区航班
区域一:涉及日本、美洲、澳新、俄罗斯、迪拜的航程
舱位/旅客 | 免费行李数量及每件重量上限 | 每件尺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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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头等舱、头等舱 | ||
公务舱 | ||
高端经济舱、 经济舱 | ||
儿童、占座婴儿 | 等同成人免费行李额 | |
不占座婴儿 | 每件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 | |
注: 1、不占座婴儿允许免费携带一辆折叠式的婴儿推车; 2、俄罗斯航线是指中国与俄罗斯(包括欧洲和亚洲部分)之间的航线; |
区域二:涉及中西亚的航程
舱位/旅客 | 免费行李数量及每件重量上限 | 每件尺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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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头等舱、头等舱 | ||
公务舱 | ||
高端经济舱、 经济舱 | ||
儿童、占座婴儿 | 等同成人免费行李额 | |
不占座婴儿 | 每件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 | |
注: 1、不占座婴儿允许免费携带一辆折叠式的婴儿推车; 2、中西亚航线包括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巴基斯 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之间的航线; |
区域三:除日本、美洲、澳新、俄罗斯、迪拜、中西亚以外的国际/地区航程
舱位/旅客 | 免费行李数量及每件重量上限 | 每件尺寸限制 |
明珠头等舱、头等舱 | ||
公务舱 | ||
高端经济舱 | ||
经济舱 | ||
儿童、占座婴儿 | 等同成人免费行李额 | |
不占座婴儿 | 每件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 | |
注: 1、不占座婴儿允许免费携带一辆折叠式的婴儿推车; 2、俄罗斯航线是指中国与俄罗斯(包括欧洲和亚洲部分)之间的航线; 3、中西亚航线包括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巴基斯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之间的航线; |
特别旅客免费行李额
旅客类型 | 免费行李额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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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明珠金卡会员 | 国内、国际或地区航班免费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20公斤(计重制)1件(计件制) |
南航明珠银卡会员 | 国内、国际或地区航班免费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0公斤(计重制)1件(计件制) |
留学生、劳务、海员、移民旅客 | 国际或地区航班免费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件 |
提示: 1、留学生、劳务、海员、移民旅客额外免费行李额需在出票时与代理人或南航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后,代理人和直属售票处给予行李确认; 2、出票人须按规定将旅客身份证明(海员证、留学证明、劳务证等)、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附在开票当天的帐单后备查;出票单位须告知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备查; 3、留学生指赴国籍所在国以外国家正规学校留学的30周岁(不含)以下中国或外籍学生,购票时需提供护照及学生证复印件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附在财务联后。留学生行李优惠仅适用于留学生留学所在地与其国籍所在地之间的航线运价; |
超额行李
航班 | 超出规格 | 涉及日本、美洲、澳新、俄罗斯、迪拜的航程 | 除日本、美洲、澳新、俄罗斯、迪拜以外的国际或地区航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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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或地区航班 | 超件 | 第一件 | 1000元/件 | 450元/件 |
第二件及以上 | 2000元/件 | 1300元/件 | ||
超重 | 23kg~32kg(含) | 1000元/件 | 1000元/件 | |
32kg~45kg(含) | 3000元/件 | 3000元/件 | ||
超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 | 159cm~300cm | 1000元/件 | 1000元/件 | |
国内航班 | 逾重行李费率为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的 1.5% 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 |||
注:俄罗斯航线是指中国与俄罗斯(包括欧洲和亚洲部分)之间的航线。 |
随身携带行李
随身携带行李,是指旅客可带上飞机放置于客舱行李架或前方座椅下的行李。各航班类型和舱位可随身携带行李限额如下表所示
航班类型 | 客舱级别 | 行李数量上限 | 每件重量上限 | 每件尺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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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 | 头等舱 | 2件 | 5千克 | |
公务舱 | 1件 | |||
高端经济舱 | ||||
经济舱 | ||||
国际或地区航班 | 头等舱 | 2件 | ||
公务舱 | 1件 | |||
高端经济舱 | ||||
经济舱 | ||||
注: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
锂电池
乘机携带手机、手提电脑、摄像机等自用的含锂电池设备和出行所需的合理数量的备用电池时,应注意:
1、电子设备可以放入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行李,合理数量的备用电池只能放入随身携带行李;
2、乘机过程中请关闭所携带的锂电池设备电源,防止设备意外启动。单个备用电池采取独立包装,做好电极保护,防止其因摩擦、碰撞、短路引起自燃爆炸;
锂电池规格 | 数量上限 | 运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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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能量<100wh | 2块 | 应放入随声携带行李,但无需申报。 |
100wh<额定能量<160wh | 2块 | 应向航空公司申报,在登机前获得航空公司批准。 |
额定能量>160wh | | 应向航空公司申报进行货运。 |
注: 乘机前请确认锂电池上标注的额定能量(wh),没有标注的请按以下公式计算。 额定能量(wh)=电池容量(Ah)×标称电压(V) 电池容量单位换算:1Ah=1000mAh |
液态物品
1、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 100 毫升(ml)的容器内携带。对于容积超过 100 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应办理交运;
2、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 1 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运;
3、盛装液态物品的塑料袋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应经过安检,并向安检人员出示证明。自行购买的液态药品,应装在100ml 容器内,装在透明塑料袋中;
4、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